日前,温州市民郑女士在瑞安城区南门农贸市场购买了3只大虾,回家后发现大虾体内竟然被注射了不明胶状物。当日下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玉海所介入调查,当事水产摊贩已退还郑女士100元购虾款。(《现代金报》7月15日)
给虾注射明胶,给海马灌水泥以增加重量,这些都不是什么新鲜现象,在造假行业几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注胶虾”如果注射的是无毒的普通明胶,除了数量上弄虚作假外,还不危及到人体的身体健康,怕就怕黑心商贩像给牛和猪注水时,用的是不洁净的地下水,其安全隐患就让人防不胜防。
舆论的愤怒当然可以理解,在这个“易粪相食”的时代,人人都难免会成为被伤害的小白鼠。监管不力也值得追问,然而就个体事件来说,把其单纯指向于监管未能有些偏颇。食品安全离不开行政监督的作用发挥,也需要其在其间扮演重要角色,形成全民共治才能真正实现局面的改善。
依现在的经济水平和监管能力,要想达到国外先进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确实有些不符合现实。国外的食品安全体系中,除了规模和集中化的生产之外,完善的检测检验技术支撑,强大的监管机构,还有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消费者个体的识假防假能力可以保证他们对造假行为进行初步识别,再加上公益诉讼和民间组织的极大活力,使得民间维权的能量十分强大,不仅可以通过诉讼让造假者付出惨重的代价,也会让监管不作为者为此付出应有的成本。所以,在这种强大的力量下,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商家和第二责任人的监管者,都会如屡薄冰,小心翼翼。
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来看,郑女士的维权应当说获得了成功。一方面其诉求获得了积极的回应,也没有造成损失。只是其所购的“注胶虾”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还是按《食品安全法》给予索赔,有待后续的处理;另一方面,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之后,将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理,同时按照溯源的机制,向"注胶虾"的来源地进行情况通报,以进行全面而彻底的调查。而在此案例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恰在于,当消费者第一时间发现权益被伤害后,敢于采取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其实已然实现了社会监督的第一步。
之前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之后,无论是专家、媒体还是监管者,都会告诉公众如何防范和识别。对此很多人并不领情,认为识假防假应当是监管部门的责任,消费者没有必要掌握过多。甚至提出“若是什么都由消费者来识别,那还要监管部门干什么”的质疑。很显然的是,恰是把所有希望和责任都放在公权力身上,而放弃了最重要的个体责任,从而造成民间能力的孱弱,既无力实现最基础的民间自治,也无以实现对公权力的强大促进。其结果,市场自身的调节和净化功能不足,单纯依靠相对迟滞的公权力,势力为此付出较高的代价。
因而,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治格局,应当是未来社会治理的方向,也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终极出路。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成为识假防假的专家,成为维权的先锋,成为敢于拿起武器的正义者,我们的权利才会得到最大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