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3.应取得岗位要求的相应学历、学位;
4.取得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者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书等各项资格认定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具体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以及其他详见《2017年福建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三、信息发布
招聘信息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fjrs.gov.cn)、福建省林业厅网站、各直属单位网站(www.fjforestry.gov.cn;www.fjforest.org;www.fjlgy.com)公开发布。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7年7月18日——2017年8月18日
2.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请于报名截止之日前将报名材料以现场或快递方式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快递方式报名的请在快递单上注明“招聘报名”字样)。
(1)201701岗位现场确认及邮寄地址: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人事教育处(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上赤桥35号); 邮编:350012;联系电话:0591-87916190、87911364;联 系 人:叶先生、董女士。
(3)201702-201704岗位现场确认及邮寄地址: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商业大厦七层)邮编:350003;联系电话:0591-88017279;联系人:庄先生、邹女士; E-mail:27033673@qq.com。
(4)201705-201708岗位现场确认及邮寄地址:福建省林业科技试验中心(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湖美新村18号);邮编:353600 ;联系电话:0596-7832692;联系人:吕先生。
3.报名材料包括:
(1)《2017年福建省林业厅厅属事业单位应聘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请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并扫描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复印件;
(4)近期1寸同底彩色免冠照片2张;
(5)已参加工作的报考者,需提交现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若暂时无法提交的,经招聘单位同意后最迟可延至体检前提交。
报考人员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所留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确保招聘期间保持通畅。
4.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不实,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五、考试办法
1.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法。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实际应聘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达到3:1(含3:1)方可开考,不达3:1的,按闽人发〔2006〕11号文件规定执行。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总分均为100分。综合成绩合格线为60分。
2.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岗位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等于岗位拟招聘人数,面试合格线为70分。
3.进入面试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折合计算。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分按1:1确定拟聘人选。若综合成绩并列的,则以面试成绩分高者为拟聘人选。若面试成绩仍并列的,则加试一场面试,综合成绩排名以加试成绩为准。
4.面试前将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应在资格复审时提交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若暂时无法提交的,经所应聘单位同意后最迟延至体检前提交。
5.笔试、面试等具体事项和时间安排、所有参考人员成绩、进入面试人选名单请关注福建省林业厅及直属单位网站(www.fjforestry.gov.cn; www.fjforest.org;www.fjlgy.com),不再另行通知。
六、考核和体检
1.根据综合成绩高低,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2.未按时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
考核、体检合格,且符合岗位各项条件要求的拟聘人选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拟聘人选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聘用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核准手续,直属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联系方式
省林科院联系电话:0591-87916190;
省林规院联系电话: 0591-88017279;
省林业科技试验中心联系电话:0596-7832692;
省林业厅人事教育处联系电话:0591-88608134
十、监督
1.本次招聘工作由福建省林业厅和直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福建省林业厅纪委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91-88608173。
2.相关未尽事宜由福建省林业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