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光明时评:“南京虐童案”开审的普法意义
2015-10-07 00:14:47   来源:   评论:0 点击:

真正将孩子视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起点,也是现代司法介入家庭教育案的目的所在。  备受舆论关注的“南京虐童案”,昨天在江苏南京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12个小时后休庭。法庭上,被害儿童养

真正将孩子视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起点,也是现代司法介入家庭教育案的目的所在。


  备受舆论关注的“南京虐童案”,昨天在江苏南京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12个小时后休庭。法庭上,被害儿童养母李某否认犯罪,认为“并没有打得那么重”,打人只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改一下他的恶习”,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审理尚未结束,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还有待司法机关基于证据进行理性判断。但是作为一起家庭教育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被提起公诉并进入庭审程序,具有一定的方向性意义。以往,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很少介入家庭暴力事件,构成犯罪的也一般是受害人提起自诉,公诉机关主动提起公诉的并不多见。本案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对于家庭内部的虐待行为,司法机关将不再沉默。


  当然,案件本身尚需“就事论事”,切忌将虐童的普遍社会情绪加诸个案之上。从舆论关注的细节看,公诉方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与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媒体所侧目的“打多长时间记不清了”“收养手续所用证明被指伪造”等,也容易引起公众对于被告人的谴责,这种道德指责很容易形成法律上的先入为主的判断,甚至造成司法结果与社会预期的紧张。


  说一千道一万,个案中的司法程序需要排除各种情感因素,作为大众理应明白:被告人不认罪甚或狡辩,都是法律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不可被司法机关剥夺,也应得到我们的尊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又该如何在综合利益均衡下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罚,都需要依据详细的事实证据,并在平和开放理性的法律程序上作出合乎逻辑的判断,而不应受到其他有关道德评判细节的影响。只有建立在客观中立理性谦抑基础上的司法,才能为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更持久的救济保障。


  一旦将目光从对司法结果的习惯性审视移开,我们就不难发觉该案开审的另外一层价值:作为公权力的刑事司法对于家庭内部关系的介入,其实触及的是中国式家庭教育的积弊,是深藏中国家长内心的教育理念和习惯性思维。在我们的传统育人文化里,“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乃是遗传不绝的“经验”之谈。即便是在今天,即便是在现代化的文明都市里,“打”依然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只不过,更多的家长把握住了分寸,没有让自己的行为陷入司法评价的险境。


  “打”的教育理念,说到底根源于传统的父子关系结构,父母将子女视为自己的财产,所以拥有处置权。而司法的介入,恰恰是将儿童从父母的私有财产归属下解放出来,将其还原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和法定权益的人。这种司法介入,实际上承担着对传统家庭教育模式的挑战。而公共舆论真正需要挖掘的社会价值就在于:进入司法程序的虐童案件,在厘清家庭教育手段的合法与违法界限的同时,更应反思我们的教育方式该如何对接现代文明。真正将孩子视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起点,也是现代司法介入家庭教育案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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