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永安市委法律顾问选聘1人公告
2017-07-03 16:44: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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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市委依法决策、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建立健全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7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拟公开选聘1名律师作为市委、市纪委和市委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及人数

执业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永安市城区的执业律师,选聘名额为1名。

二、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3.了解社情民意,熟悉党委工作规则;

4.本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法律服务;

6.未有不适宜担任党委法律顾问的其他情形。

三、选聘方式及程序

(一)报名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须填写《中共永安市委法律顾问报名表》并发送至邮箱yasfjbgs@163.com,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申请表原件2份和报名者个人身份证、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2份。报名材料应以文件袋密封装存,并在封面上注明“中共永安市委法律顾问选聘报名材料”、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须直接送至,不予退还。

报名时间:2017年6月30日至7月10日

报名资料送至:永安市新安路118号司法局二楼公证律师管理科,请勿邮寄,以免耽误。超出规定期限不予接收。

联系人:杨俊财

手机:18005987187

(二)初审

报名期限截止后,由市司法局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形成法律顾问候选名单并经市委同意后,提交评审。

(三)评审

市委法律顾问选聘评审组对报名者,综合考虑其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及个人职业操守等因素,择优确定1名拟聘法律顾问。

(四)公示

拟聘法律顾问将通过永安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聘任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候选人员,由市委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期三年。

四、其他事项

(一)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选聘工作及对公告进行解释。

(二)报名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报名者所在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报名申请表中提出意见,加盖印章。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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