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3-12 17:10:48   来源:   评论:0 点击: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3年春季  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事局:  《2013年春季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3年春季
  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事局:
  《2013年春季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8日
  2013年春季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考试实施方案
  县委组织部  县委编办  县人事局
  (2013年3月8日)
  为认真做好2013年春季长汀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下称本次招聘)考试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汀人综[2012]44号《关于2013年春季长汀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通告》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二、考试组织领导
  本次招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县人大、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建议名单见附件1)。
  三、考试对象和范围
  根据汀人综[2012]44号《关于2013年春季长汀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通告》精神,已报名且经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事局审核符合招聘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详见附件2)。
  四、考试办法
  (一)考试形式
  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采取100分制。其中笔试占总成绩的50%,面试占总成绩的50%。
  (二)笔试
  1、笔试科目:综合基础知识
  2、笔试时间:2013年3月16日上午9:00—11:00
  3、笔试命题方法
  本次招聘笔试采取100分制,笔试时间120分钟,笔试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命题。考试前一天由专人专车,公安民警陪护到省考试中心领取试卷,领回后交县机要局保管,考试开始前40分钟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取出,送到考场,主考及监考人员查验密封情况符合要求后,当应试人员面拆封考试。考试终了由监考人员按要求密封后,由领卷人员送回省考试中心阅卷。
  4、笔试工作程序(具体流程见附件3)
  (1)设置考场:
  本次招聘考试考场设在长汀二中博文楼,考场设主考室、考务办公室和医务室各一间,设考室22间。
  (2)制作准考证:
  按应试人员报名情况,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规定的编号方法,由考务随机制作考生准考证,并通知考生于2013年3月7日至3月10日前往县人事局领取。
  (3)布置考场和考生熟悉考场:
  于2013年3月15日下午4:00考务人员和各考室监考到考场布置考室,按1人1桌,W字形顺序贴好考号,并张贴考场考室示意图,5:00组织考生进入考室熟悉考场。
  (4)笔试考试过程:
  试卷于考试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拆封,发至考生桌上,考生可先熟悉试卷,考试开始时间到,考生开始答题。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进入考室的考生必须开考60分钟后才可以交卷离场。考试终了前20分钟,由监考提醒考生。考试终了时间到,全体考生起立离场。由监考按要求装订试卷、密封、签字、送回主考室。当日由接送试卷人员送回省考试中心阅卷。
  (5)公布成绩:收到省考试中心阅卷结果后,将在县人事人才网、县政府公示栏、县人才市场公示栏公示。
  5、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6、笔试成绩合格线:60分。(不含加分)
  (三)面试
  1、参加面试人选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3确定。在笔试成绩达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个别职位面试人选不足3倍的,按上合格线的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如只有1名考生进入面试,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才能招聘。
  2、入围参加面试人员,参加面试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的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
  3、入围面试的人员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在长汀人事人才网站(http:// www.ctrc.gov.cn)和县人才市场人事公告栏公布。
  (四)同一职位的报考者总成绩相同时,名次排列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上述办法不能区分总成绩名次的,另行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的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五、体检、考核
  1、依据考试总成绩,根据招聘职位数1:1的比例按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遇体检不合格或体检缺席的则按考试总成绩排列顺序依次替补。
  2、体检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3、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知道体检结论起7天内本人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取消聘用资格。
  4、考核工作由县人事局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考
  核,并对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核采取定性分析,考核不计
  分值。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经体检、考核不合格而造成招考岗位空缺的,按考试总成绩名次排列顺序依次确定递补人选。
  六、聘用程序
  1、经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招聘人员名单,在长汀人事人才网站(http:// www.ctrc.gov.cn)公告栏公示7天。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聘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因本人原因无法按时办理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所空岗位缺额在报考该岗位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排列顺序依次替补。
  2、招聘人选已和有关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先解除原合同,否则不得办理聘用和调配手续,如有隐瞒,后果自负。
  3、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并由各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首次聘用年限5年(含1年见习期),原则上聘用期内不得流动。受聘人员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拒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受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招聘人员为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
  八、纪律要求
  1、参与笔试的监考和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考试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在考试时需佩戴工作证。凡有直、旁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必须回避。
  2、考务人员要遵守保密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及其它不能公开的信息。
  3、应试者进入考场后,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喧哗吵闹。如违反规定,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4、试题的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要责任到人,按绝密件要求管理。
  5、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和考生均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6、本次招聘考试工作接受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和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检举。
  附件:
  3、笔试操作程序及其要求
  4、考场规则
  8、考生违纪处理规定<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BAIDU_CLB_fillSlot("515573");</script><script charset=utf-8 src="http://cb.baidu.com/ecom?di=515573&fn=BAIDU_CLB_SETJSONADSLOT&tpl=BAIDU_CLB_SETJSONADSLOT&asp_refer=&asp_url=http%3A%2F%2Ffj.hzgwyw.com%2F2013%2F0312%2F489903.html&new=1&fv=11&cn=1&if=0&word=asp_url&refer=http%3A%2F%2Ffj.hzgwyw.com%2Flist%2F4973_1.html&ready=3&jn=3&lmt=1363073765&csp=1366,768&csn=1366,728&ccd=32&chi=0&cja=true&cpl=0&cmi=0&cce=true&csl=zh-cn&did=1&rt=1363076019839&dt=1363076024&c01=0&prt=1363076019839&baidu_id="></script>
 附件3:
  笔试操作程序及其要求
  (2013年3月16日)
  1、8∶00,所有考务人员到达考场,主考、副主考、监察人员接收清点专人送来的试卷(含答题卡)。
  2、8∶05,考前会,考务人员在主考室集中,抽签确定各考室监考(每个考室2人)。点名清点人数后,布置考试工作,强调考试有关事项,分发各考室试卷。
  3、8∶40,各考室监考、各岗位工作人员就位。
  4、8∶45,①敲钟,组织考生入场(当、当当,连续六组);②考生一律不得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至座位,要求考生将手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切断电源放入自己提包连同其他物品放在指定的位置。否则按作弊处理。③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见“准考证”背面)。
  5、8∶50,①监考人员当众拆封、点数、分发客观题试题本、机读答题卡及草稿纸;②监考人员提醒考生先检查试卷是否完好,有否漏页或空白页,并在机读答题卡和主观题试卷纸的指定位置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写上姓名、准考证号码,用2B铅笔正确填涂相对应的格子(注意不得弄脏或折叠答题卡),但不得进行答题。
  6、9∶00,敲钟(当当,连续六组),考试开始。监考人员提醒考生客观题一定要用2B铅笔在机读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一律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在试卷纸上作答;凡在试题本或草稿纸上作答的均无效。
  7、9∶05,监考人员核对考试准考证、桌面考号、本人身份证、以及主观题试卷和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考号是否一致,相片与本人是否相符。答题卡上准考证号填涂是否正确、无误。
  8、9∶00~10∶00,①不允许考生走出考场。②9∶30后不允许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③9∶40,监考人员登记缺考人数和考号,在缺考人员的试卷和答题卡的姓名、考号栏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考生考号,同时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考号并写明缺考。收回缺考人员的试题本、主客观题试卷和答题卡。
  9、10∶00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场,但退场后不准返回考场。考试结束前提早交卷的考生必须反扣答题卡和答卷于桌面,经监考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室。监考人员要特别注意,不允许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10、10∶40,敲钟(当,只敲一下),监考人员提醒考生距考试结束还有20分钟。
  11、11∶00,敲钟(当,连续六组),考试结束。①监考人员发出起立的口令,考生停止答题,并将答卷反扣在桌子上。组织考生顺序离开考室。②按考号顺序分别整理答题卡和主观题试卷,按从小到大(含缺考)顺序排列,多余的空白和主观题试卷放在最后面③点数无误后,分类装订,密封并在规定的位置签上监考人员姓名(密封条上只签2位监考人员的姓)。④将密封好的试卷袋送回主考室,呈交指定人员验收。
  要求:全体考务人员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要求、规范操作、恪尽职守。
  附件4: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擦、削笔刀。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进入座位。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卷。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之后,方可交卷出场。
  三、考生答卷时,要先在试卷及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上填写及填涂姓名、考号。凡姓名、考号漏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错涂,以及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或填涂姓名、考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
  四、考试时间内因身体原因不得不离开考室的,经监考同意可暂时离开考室但必须监由楼层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询问,但遇试卷分发错误和试卷漏印、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机读答题卡”一律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答题时,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否则试卷作废。
  七、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反扣在桌子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室。考生不准将试卷和分发的稿纸带走,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不得使用计算器答题,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九、考生须妥善保管准考证,以便笔试和面试之用。
  附件8:
  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1、携带书籍、笔记、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以及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中做任何标记的;
  3、姓名、准考证号漏填、错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强行答题的;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7、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8、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从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警告的;
  2、夹带资料的;
  3、传递纸条的;
  4、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的;
  5、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的;
  6、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7、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1、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
  四、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或建议考生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考试的,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或建议代考人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在校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通知或建议其所在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从毕业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七、伪造学历、资历或开具假证明等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报考资格;已经取得的录用(聘用)资格予以取消,并追究应考人员以及其他参与造假人员的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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