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时政:环保参与办法征意见
2015-11-18 15:26:27   来源:   评论:0 点击:

首次明确全国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办法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中首次专设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2014年1

首次明确全国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办法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中首次专设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该条例也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中比较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是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的必要手段。河北省等地方政府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这次环保部出台的办法(意见稿)是对公众参与的一个高层次的、细化的规定,对于推动全国的公众参与也是有帮助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这次环保部的办法亮点不少,如公众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以及更进一步要求信息公开等要求。同时他也建议,目前这个办法只局限于环保部,应该多学习河北省的条例,建议上升到国务院层面的条例,作为更全面的信息公开规定。


  “重大”污染事件衡量标准如何定?


  作为为新环保法配套的最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提出,公众可参与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人民网记者就此拨打了环保部官网公开的征求意见的联系电话,询问关于此条中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衡量标准。环保部宣传教育司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个衡量标准涉及到环保部门内部规定的专业标准,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涉及。


  吕艳滨副研究员认为,关于这一衡量标准,如果上位法没有界定,那这个文件应该做出明确的界定。如果不对“重大”做出界定,相关部门在执行的时候就会缺乏尺度,同时也可能给地方保护提供过大的裁量权。某些对老百姓、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可能不会被纳入“重大”的范围,以此为借口不开通公众参与的渠道,这样没有违法,却不利于环保工作的推动,不利于公众参与机制发挥作用。


  专家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范围


  “谁来参与?是小范围的参与还是任何人都可以的参与?公众参与的标准要明确。如果只是一部分人参与,那么代表遴选的标准、过程、结果都要公开。另外参与过程的各种细节也应当公开。”吕艳滨指出,“引进公众参与机制就是要‘开门’让公众参与进来,我们需要更加开放,把标准、要求都公开出来。”


  吕艳滨认为,公众参与环保最大的困难是专业背景。一般老百姓缺乏这方面的专业性知识,所以环保、法律、医疗等领域专业人士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这些专业人士还可以作为辅助,帮助公众参与到环保工作中。另外,环保部门不断普及环保知识也非常必要,理性的公众参与要求公众能充分地掌握环保知识,所以这方面需要和公众参与相配套。


  北师大法学院讲师严厚福此前曾参与过河北省该条例和环保部此办法的起草。他认为,未来环保部可能也会出台更为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修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而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可以起到统领性的作用,确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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