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职科《关于2016年度南平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资格复核等有关工作安排的说明》现就南平市建阳区公务员考试录用资格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入资格复核人员名单》的说明
根据《福建省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所有职位进入资格复核的人员,笔试成绩均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并在合格线以上的人选中按照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二、近期工作总体时间安排
1、报考资格复核:2016年6月6日上午8:30-11:00。
2、心理测评、体能测评:
体检和考察前,公安类职位考生应参加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具体要求在公布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时另行通知。
三、报考人员资格复核地点:建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会议室(建阳区政府进门左边第一栋楼)
四、资格复核工作要求
1、考生报名时所留的电话,近期请保持通讯畅通,注意接收招录机关通知。考生本人应按照有关要求携带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本、笔试准考证以及本职位和招录公告要求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资格复核(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一份,交招录机关留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在资格复核时如还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书,须提供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并做出书面承诺。
2、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6年3月9日前取得(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放宽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
报考者的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可查询认证;有学位条件要求的,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www.cdgdc.edu.cn/)上可查询认证;查询认证中明确标明“辅修”字样的不予认可。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发改委《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由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上述报考者的“双学位”、“双专业”所对应的学历学位,须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fjedu.gov.cn/)的查询平台查询认证。
持境外学历报考者,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3、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专业证书、资格证书等,报考者必须在2016年3月9日前取得或已通过考试,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
报考专门职位的我省大学生退役士兵,其资格复核时还需提供退出现役证。
4、2016年3月9日前的常住户口在我省的报考者,福建省内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4年、2015年、2016年应届毕业生,均视为本省报考者。
2014年、2015年、2016年毕业的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毕业生,户口尚未转回我省的,资格复核时请携带到省外高校就学前的家庭户口簿。
招考范围限在“本县”、“本设区市”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
5、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具体可查阅省考录网《报考指南》)。
6、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须符合公告和报考指南中的有关要求,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公告和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关的资格条件均以2016年3月9日为截止时间,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之后、录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和录用资格。
8、考生身份为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应进行服务期审查,未满招考时约定服务期限的,取消面试资格。上述考生请下载、填写《关于同意在职公务员或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福建省录用公务员考试的证明》(见附件)。
9、因故自行放弃面试的人员须提交书面声明(亲笔签名、加盖手印),在资格复核的二天内送交建阳区公务员局;未按时提出放弃且面试未参加的,将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附件:1、2016建阳区公务员进入面试资格复核人员名单
2、关于同意在职公务员或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福建省录用公务员考试的证明
南平市建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