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练习题(6)
2015-12-28 10:28: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1 张某因殴打李某被某县公安局一派出所罚款50元,张某不服向某公安局提起复议,县公安局撤消了该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A 应予受理  B 应不予受理  C 应驳回起

 1.张某因殴打李某被某县公安局一派出所罚款50元,张某不服向某公安局提起复议,县公安局撤消了该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


  A.应予受理


  B.应不予受理


  C.应驳回起诉


  D.应告知李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在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中,可对行政机关采取的是(  )。


  A.司法建议


  B.查封


  C.扣押


  D.划拨


  3.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某日为某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是否能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间接故意


  C.意外事件


  D.过于自信的过失


  4.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     )规定。


  A.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B.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C.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D.国务院


  5.刘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10月1日至3日,公司安排刘某在这3天值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刘某支付每日工资外,还应当向刘某支付多少加班费?(  )


  A.180元


  B.360元


  C.540元


  D.720元

 

1.答案: A


  解析: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原告必须是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不是直接相对人,但只要其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为其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原告。只要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就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答案: 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因此,行政诉讼执行措施中,人民法院可对行政机关采取的是划拨。


  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A


  解析:


  根据题意,乙说“我去试试”,态度不属于间接故意,也不是意外事件,是由于疏于考虑周边环境,或没有考虑造成,故正确答案为A。


  4.答案: D


  解析: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5.答案: B


  解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公司除应向刘某支付每日工资外,还应当向王某支付1800/30×3×3-1800/30×3=360元的加班费。故正确答案为B。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题考查与现实状况有一定距离,题目把节假日也计入工作日,所以是1800/30,但在现实中,工资与工作日挂钩,一般按劳动合同,每月工作日只按22/23天计算,所以应当是1800/22×3×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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