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考试作弊,大多数人都不会感到陌生,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等重要考试就曾屡屡曝出作弊丑闻。以往,利用刑法来惩治考试作弊者,主要是依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这主要是因为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试题及答案都属于国家秘密。但这样的措施有明显弊端:组织作弊者可以依律问责,但“枪手”和请人代考者却可以逍遥法外。参与者如果是在校学生,可能会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而如果是社会人员,最多也就是取消考试成绩,几年之内停止考试而已。
不过,这样的局面有望得以改变。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
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以后找人代考,或者当“枪手”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有助于依法综合整治考试作弊乱象。但要想彻底治愈这一顽疾,营造良好的考试风气,光靠追究作弊者的刑事责任恐怕还不够。
其实,防范考试作弊,我们的措施不可谓不完善,尤其在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的重大考试中,手机、电子表等通讯工具严禁带入考场,监考老师会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考生身份信息会仔细核查,如果存疑还可以用专门设备检验证件的真实性;考场外还安装信号屏蔽设备,即便偷带手机进了考场也无法使用;考试期间,考场内还有不止一名监考者巡视……
照理说,如果这些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360度无死角”的监控体系之下,任何人都不敢,或者说没有机会作弊。不过,很遗憾,在媒体曝光的多次考试舞弊事件中,监考体系都出了问题。比如,今年南昌“6·7”高考替考舞弊案件中,高校教师和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牵涉其中,为中介组织和作弊学生大开“方便之门”。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考试监管体系出了问题,考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严格的考试规范不仅无法得到执行,可能反而倒转过来成了他们沆瀣一气、搞暗箱操作的最好伪装。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打击考试作弊,对考生严厉追责固然必要,但如何能从制度上斩断考务人员与不法分子的利益粘连,让考试纪律得到不打折扣的执行,也当是有关部门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的关键问题。